1、化學型垃圾除臭劑沒有(you)設置與除(chu)(chu)臭(chou)有(you)關的性能(neng)指(zhi)標(biao);植物型(xing)(xing)與生(sheng)物型(xing)(xing)除(chu)(chu)臭(chou)劑雖然制定(ding)了以硫(liu)化氫、氨、甲硫(liu)醚(mi)和(he)甲硫(liu)醇等4種(zhong)惡臭(chou)成分清(qing)除(chu)(chu)效果為(wei)依據的性能(neng)指(zhi)標(biao),但在氣體采(cai)集(ji)的操作方式上繁瑣,需要進一步改進。垃圾除(chu)(chu)臭(chou)劑的使(shi)用要結合環衛操作進行。國(guo)內垃圾中轉(zhuan)站(zhan)一般都設有(you)卸(xie)料(liao)口,卸(xie)料(liao)間(jian),轉(zhuan)運(yun)間(jian)等功(gong)能(neng)區。
2、技術標準不完善:垃圾除臭劑的行業推薦標準是CJ/516—2017,該標準對于生活垃圾除臭劑的分類進行了定義,也提出了環境與安全性的基本要求。但對除臭性能指標尚存在較多提升的空間。主要方面有:掩蔽型除臭劑的性能只提出了“掩蓋臭氣,增強人體感官舒適度”的主觀性指標,不能量化考察;吸附型除臭劑性能指標規定的“四氯化碳吸附率”不能直接反應除臭效果。
3、垃圾除臭劑一般采用噴霧的方式進行,但在噴淋頭霧化水平、噴淋頭安裝位置、噴淋間隔時間沒有技術標準。如果噴淋霧化水平不進行限定,會導致噴灑出來的除臭液不能完全覆蓋垃圾表面;如果噴淋頭安裝位置不進行限定,會導致除臭效果不穩定,且對環衛工人作業安全造成傷害;如果噴淋間隔時間不按照垃圾裝卸與轉運的規律進行合理控制,會導致除臭效果不能得到預期。